我国现行法律并无“年休假‘清零’”之说,一些用人单位在其规章制度、员工手册及劳动合同中附加有“当年带薪年休假没有休完的,将在年底或次年年初清零”之类的规定,纯属有悖相关法规、侵害劳动者权益的无效条款。
查阅我国《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》,其中第五条明确规定:“年休假在 1 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,也可以分段安排,一般不跨年度安排。单位因生产、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,可以跨 1 个年度安排。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,经职工本人同意,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。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,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 300%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。”
无论是基于个人的因素,还是缘于用人单位的工作需要,作为劳动者应有的法赋权利,年休假都不可能平白无故地“一笔勾销”。对于当休未休的年休假,要么在下个年度内予以“找补”,要么就参照节假日加班工作的惯例,给于支付 3 倍工资报酬的经济补偿。而综观现实社会,大多应休未休年休假的员工,其原因并非是本人不想休、不愿休,而是确因单位工作繁忙而没空休。从人性化的角度考量,用人单位更应关注和支持员工践行年休假制度,并确保年休假“清零”时的员工权益。
从记者随机采访的情况看,超过 70%的人不知道年假可以跨年休,更不知道没休完的年假可以有日工资收入的 300%工资报酬。(PS:就算你知道这些规定,公司就是给你的年休假清零,你能怎么办?你敢去对公司“对薄公庭”吗?)
答案来自@大众日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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